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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源管理制度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  发布时间:2017-07-17 点击次数:


森林防火期内,为达到"责任落实、措施有力、制度严明、管理规范"的工作标准,依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,特制定本制度。
  一、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,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,必须报县政府批准,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,严防失火。
  二、实施计划烧除必须选在森林非高火险期,由县森防指根据物候和气象条件统一组织。点烧草塘沟,由县林业局组织森防专业队伍实施;点烧耕地内秸稞,由乡镇、农场组织调查登记、上报计划,经批准后实施点烧。
  三、森林高火险期,对高火险区实行封山管理,确需进入生产作业的必须报县政府批准,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手续,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、地点、范围活动,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,申请作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当地林场、乡镇的监督管理。
  四、禁止在林区内新建各类地营子,一经发现立即清理拆除。严格监管各类作业点,实行实名登记制度,依据土地承包合同,对承包人、转包人、雇工等情况进行登记,实施户籍式档案管理。
  五、作业点内必须执行"一盒火"制度,野外作业点生活用火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火种,其余人员不得在地营子室外使用任何火种,坚决制止野外随身携带火种在森林防火区内活动。
  六、林区内严格执行《嫩江县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规定》,森林火险橙色预警或五级以上大风天气,严格掌控入山人员及作业活动范围,森林火险红色预警时,实施封山管理,停止一切野外生产作业活动,停止林区居民生活等用火。
  七、居住在林区内的公民均为森林防火义务宣管员,有责任对他人进行森林防火监督。对当地住户居民实行十户联保责任制,签定防火公约,共同承担森林防火责任。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实行召回制度,一旦违规由其管理领导(负责人)将其召回,"双重"教育管理者与被管理者。
  八、加强森林(草原)禁火区管理,属地管理单位跟踪监管。将禁火区划定列入国有等土地承包合同当中,如有擅自弄火等行为,将收回土地承包权。在靠近林(草)边缘的200米范围内,严禁点烧秸稞或以点烧方式对耕地进行扩边整形。
  九、进入林区,在公路通行的,由防火检查站办理《森林防火公路通行证》;入山作业的,由县林业局办理《作业许可证》、由县防火办办理《森林防火入山通行证》;通往林区的公交客车,由县运管站监管,县防火办办理《森林防火客运通行证》;林区居民,由所在村委会发放《森林防火警示联络卡》。
  十、严格执行"四个凡是"。凡是在林区室外吸烟的,按照"四个一律"惩处;凡是擅自野外弄火的,依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消防法》严厉查处,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拘留;凡是造成森林火灾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,并将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;凡是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灾的,构成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,追究刑事责任,并对直接负责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。
  十一、开展专项治理行动。森林高火险期,全县组织林业、防火、公安、森警、专业消防队等联合行动,进行拉网式的清山、清林、清河套的专项清理活动,坚决清出林区无证等闲散人员。各防火检查站、巡护组、管护组严格检查行人和车辆,收缴携带的火种。
  十二、全县开展宣传普及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工作,全面落实防火责任,严格执行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法规,强化落实"预防为主,积极消灭"的森林防火方针,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查法律责任,坚决消除森林火险隐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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